■ 本报记者 计思佳 实习生 陈骏翔
5月8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原《条例》进行多处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
扩大适用范围
划分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2008年,海口市制定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目前海口行政区域内养犬数量已超过10万只,特别是由于近几年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因居住环境变化而出现大量遗弃犬只,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为了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实现养犬管理的共享共治,海口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草案》名称删去原《条例》中的“城市”,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将《条例》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是将适用对象从《条例》的“居民养犬”修改为“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对养犬的相关管理活动”,并增加了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也应当遵守《草案》的规定。三是删去对机关、工厂、仓库等单位养犬的相关规定。
同时,《草案》将海口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和设置犬类收容救助场所。
调整登记时限
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草案》对原《条例》有关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修改。明确办理养犬登记的时限,办理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日。饲养犬只应当在犬龄满90日起30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
《草案》新增外来犬只备案时间,细化管理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7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海口市起3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同时,增加不予登记的情形,规定有遗弃犬只或骗取养犬登记的,以及被依法没收犬只或吊销养犬登记证后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草案》还新增对犬只经营单位、涉犬民间团体的管理要求,明确犬只经营单位建立登记台账、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养犬备案证等义务,收容救助机构应建立领养制度,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遗弃犬和丢失犬认领采取公告制度,领回犬只的犬主承担犬只在收容机构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
在养犬收费方面,《草案》明确,取消收取养犬管理费。为了实现对饲养的犬只更有效、便捷地管理,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利用高科技智能方式进行管理,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对准予登记的养犬人收取成本费。
明确相关规定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
针对原《条例》关于犬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表述模糊的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饲养、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新增了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进行经营、携犬出户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等规定。
饲养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还应当立即将伤人的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需送样检测的,由养犬人负责送有资质机构检测,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检测结果报公安部门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按照便于执法和严管重罚的原则,《草案》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修改了罚款幅度,新增了对涉犬经营者、犬只收容机构不依法备案、不遵守犬类经营活动管理相关处罚要求以及伤人犬只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未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未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犬类收容机构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报海口5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