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钱江晚报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段晓鹏
城市犬只管理是全国性难题,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现有犬只30余万只,由此带来的治安、环境等问题成为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亟待新的立法保障。
12月26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待省人大批复,条例正式实施后,《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的养犬条例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其中的一大的亮点是,强调养犬人自律,对遛狗时间不作限制,对大型犬不作具体划分,以危险犬表述代替。
公安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
城管负责犬只收容留检、流浪犬捕捉
在以前,宁波的犬只问题主要由公安机关管理。新的养犬条例对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职责划分作了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
要免疫也要登记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首次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发放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记录有养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标识。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根据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将实行集中办理,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农村农业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并可在动物诊疗机构中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
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养犬条例也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要求也作了具体规定。
大型犬出户须佩戴嘴套
溜犬时间不再明确限制
对于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条例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在电梯或楼梯等狭小空间,应收紧犬链或怀抱犬只以主动避让他人。而草案二审时的“六时至二十一时禁止携带大型犬出户”则在条例中删除。也就是说,遛狗时间将不再明确限制。
根据条例规定,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条例还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作了规定。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将禁止携犬进入。
公园、名胜风景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
新闻延伸——
前几天,宁波一刘姓女子因饲养宠物狗,被警方开出扰民罚单。
海曙区公安分局石碶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一小区住户家的狗到夜间连连重吠,严重扰民。随后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走访检查,发现一处位于4楼的房间内,该住户饲养了三条小狗(品种不明),夜间6点半到9点期间,小狗吠叫不止,声音较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
随后民警将房主刘某(女,23岁,重庆云阳现籍)传唤至派出所,刘某称自己早前捡了一条狗,随后狗狗又生了两只小狗,没给狗做登记也没做狗证,最近公司比较忙回家晚,估计是狗饿了所以一直吠叫不止。
鉴于刘某认错态度良好,也答应积极配合工作,民警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名女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