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公安分局强行扣押其宠物狗的行为违法,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分局扣押其宠物犬的行为违法。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 案情简介 ⭐
原告张先生诉称,某日上午其在所居住小区遛宠物狗,该狗为黄色拉布拉多。公安分局强行扣押其宠物狗,导致该狗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安分局扣押其宠物狗的行为违法。
被告公安分局辩称,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已证实原告张先生的狗没有办理狗证,属于违法养犬行为。故依法将原告的狗予以没收,并告知原告。该没收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 法院审理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安分局民警在接到举报后,发现在小区内有大型犬,且未拴狗绳,于是将该狗带至派出所。经调查,该狗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故公安分局将该狗予以没收,并向张先生进行了告知。公安分局没收未登记犬的行为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释法 ⭐
依法正确养犬,需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犬是人类的好朋友,请谨记依法文明养犬规定,自觉为宠物犬进行登记、年检,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宠赢得更多的尊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