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几只狗(“每户限养一只犬”,限制数量还须严加管理)

发布时间:2024-05-23 12:53:11 浏览次数: 文章作者:

文/丁家发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条例》中,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8月7日《齐鲁晚报》)

现如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居民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狗患”也日益严重。济南市出台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首先从数量上控制了犬只的数量,也相应减少了“狗患”的发生。笔者认为,限制犬只数量很有必要,但还必须严加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别只重数量而忽视管理,犬只的数量虽然减少了,但“狗患”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狗患”世界第二,恶狗伤人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的14倍,令人触目惊心。不可否认,饲养宠物狗能给主人带来很多乐趣,满足了许多居民的陪伴和精神需求。但其“副作用”也越来越凸显,由于缺乏管理,养狗数量没有任何限制,一户居民养几只狗的情况很常见。但是在居民小区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狗不拴绳,随意弃养导致流浪狗增多等现象,造成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不断,“狗患”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问题。

“狗患”不除,社会难安。济南市出台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可谓正当其时。根据《条例》,如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见,对违反限养规定的惩罚措施非常严厉,罚款数额之多,也将倒逼居民规范养犬,以避免付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每户限养一只犬”举措,可以将犬只的数量控制下来,也便于进一步管理。

然而,管理部门千万别只重数量忽视管理,犬只数量控制就“万事大吉”。确实,数量控制简单易行,还有罚款的“经济收入”,管理部门当然乐于执行。而对“狗患”的日常管理,费时、费力、费成本,有时还可能与养狗的居民发生冲突,《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难度大,往往“出力不讨好”,管理部门显然没有多大的执法动力。如此现象,只控制数量而忽视管理,则本末倒置,并没有从根本上治理“狗患”,让《条例》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笔者认为,规范养犬执法不可“避重就轻”,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对文明养犬的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和执法力度。如对重点管理区内遛狗不拴绳、不随身携带器具清除犬粪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规依法作出严厉惩罚。通过执法常态化,违规违法必究,将能形成强大震慑效应,逐渐让广大居民养成自觉文明规范养犬的良好习惯,“狗患”便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