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均由烈性犬造成,因禁止饲养的动物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我家的狗特别乖,不咬人”,现实中,确实有的大型犬通常比较温顺,但并非绝对,因为大型犬并非就不是烈性犬,而小型犬也不一定就不是烈性犬。大、小型犬只是按照犬的体型来划分,而烈性犬是按照犬的品种进行列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明确约定了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目录,包括獒犬、狼犬和斗牛犬三类,饲养犬类前应当对此予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要求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办理狗证、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遛狗时正确适用牵引绳、及时为动物免疫接种等。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注意义务,对其所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妥善管控是防止动物伤人事件发生的重要一环,因此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一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可能会因长期投喂行为而与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之所以重视饲养的长期且固定性,是因为在时间维度上联系紧密,意味着饲养者对动物的生活习性更加熟悉。同时,因其获得了常人所不具备的经验知识,长期且固定的饲养者对动物风险的防控能力,通常情形下比他人要高,换言之,其对动物的控制力更强。再者,在流浪动物情形中,由于动物系无主物,长期且固定喂养可推定喂养人具有以自主占有的意思进行管领控制,此时可适用先占制度径直认定喂养人为物权规范意义上的饲养人。
对于流浪动物而言,喂养者无论是通过较长时间固定的饲养,获得了照管流浪动物的能力与经验,成为事实上的饲主;还是通过先占直接成为饲主,此时其对动物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担的义务都与动物所有权人无异,因而理应对动物的致害结果负责,体现了对安全价值的追求。
这就提醒了爱心人士们,遇到流浪的小动物后,应尽量将其送往小动物收容机构或者进行合法收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